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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靜電排油煙機市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

原標題:中共北京市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

(2017年11月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區、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

區委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市委和區委分別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北京重要講話精神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章,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市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市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市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市委組織部、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單位負責人組成。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市委巡視工作應當接受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

第六條 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中央和市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市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市委工作部門,設在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 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市委和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考核、任免、調配、培訓、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市委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建立巡視組組長庫,采取專兼職結合的方式,選擇政治堅定、原則性強、公道正派、年富力強的領導幹部擔任巡視組組長。巡視組組長由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強化巡視工作人員日常管理和監督,用鐵的紀律打造忠誠、幹凈、擔當的巡視隊伍。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十三條 建立巡視專業人才庫,健全局級單位優秀年輕幹部到巡視組掛職鍛煉的工作機制,把巡視組作為培養鍛煉幹部的平臺。

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中央統一領導,市委負主體責任、巡視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和市委組織部等單位支持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構建職責明確、責任清晰、標準具體、追責有據的巡視工作責任體系。

第十五條 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市委組織部和市編辦等有關部門,要按照中央《關於市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見》有關規定,指導各區在現有編制總量內為區委巡察組配備相應的專職人員。

第三章 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六條 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區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不含黨組主要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三)市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市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五)市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其他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參照本辦法進行巡視。

第十七條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夥夥、拉幫結派,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貫徹落實辦法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市委要求瞭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八條 市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區、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九條 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油煙靜電機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瞭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市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幹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巡視組可以直接向市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二條 巡視期間,經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市級政法機關和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市信訪辦等部門和單位瞭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瞭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瞭解。

第二十五條 巡視瞭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瞭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委決定。

第二十七條 市委常委會應當定期研究巡視工作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市委書記專題會議應當及時聽取巡視情況匯報。

第二十八條 經市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市委和市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二十九條 推動被巡視黨組織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市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市委及市委組織部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瞭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建立巡視成果運用臺賬管理制度,向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對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嚴肅追責。

第三十四條 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巡視組工作情況和被巡視黨組織對巡視反饋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測評。

第三十五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委和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為巡視組開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員、專業支持。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幹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幹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紀委會同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6日市委印發的《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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